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该等股票应当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密切关注经济基本面、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分析资本市场环境,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债券投资上使用的策略主要包括杠杆策略、久期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择券策略。
1)杠杆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分析资金面稳定性,资产收益率与资金成本之间的息差空间,以决定杠杆水平的高低,通过杠杆操作放大组合的收益。
2)久期策略
关于久期策略,本集合计划将对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及资金面进行分析,判断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而决定本集合计划的平均久期,提高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各类固收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分析不同资产的相对性价比,定期调整利率债、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的比例,以达到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4)期限结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测曲线形态的变动,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比。在分析曲线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将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5)择券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对于利率债,通过各品种之间的利差,如税收利差在历史上的水平等,考察国债、国开债、地方债等不同利率债品种的相对性价比。对于信用类债券,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宏观周期所处的位置、发行人的行业、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挖掘信用个券,并采用分散化投资等策略,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对市场波动情况和利率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在对交易对手银行进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向交易对手银行询价,选取收益率较高的银行存款优先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进行现金流分析,并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集合计划将选取有收益风险比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并且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利用国债期货进行套保和套利,而非投机。在特定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将使用国债期货进行套保,降低组合的利率风险。对于利用现券与国债期货套利,本集合计划将深入分析现券与国债期货,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利用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以及交叉策略进行套利操作。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转债价值策略、正股趋势策略和条款博弈策略。转债价值策略: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债券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核心期权价值定价结合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综合计算。正股趋势策略:转债核心驱动力还是依靠优秀的正股表现,买入持有处于中期上涨趋势的正股的转债。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获取公司成长和估值提升带来的双重收益,进而通过正股的中期上涨趋势在转债上获得超越市场的超额回报。在选择个股时,主要关注公司的成长性和估值两方面因素。条款博弈策略:充分发掘各项条款博弈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套利机会。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