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集合计划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采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同时,本集合计划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依据对宏观经济状况研判、行业长期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变化趋势和行业估值比较的研究,跟踪产业政策变化与行业格局变化等事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挖掘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在确定周期上升行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程度、量价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行业历史运行规律等,推断行业的上升空间和持续时间,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
(2)个股精选策略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期集合计划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点研究标的,围绕这些公司,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除了上市公司外,集合计划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产业链的上下游,以此来验证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集合计划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集合计划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A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存托凭证,本集合计划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风险管理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Barra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集合计划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本集合计划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集合计划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份额持有期保持一致;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和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