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特征,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由于本基金的目的是在不影响投资人的正常证券交易下,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增值,因此本基金的投资应坚持下列原则:
(1)确保基金资产充分的流动性或者有相应的应急措施能保证投资人的正常交易;
(2)确保基金资产充分的安全性或者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投资人的资产安全与避免负收益的出现;
(3)在遵循上述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基金资产流动性,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银行存款
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通知存款,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来选择存款银行。
活期存款用以保障投资人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取现金,除信用风险外,更重要的还要考虑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回款速度,选择银行,确保客户资金提取与证券交易。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通知存款: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来选择银行,结合对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进行存款投资,同时力争取得提前支取不产生利息损失条款。如果无法争取到上述条款,则将预存资金分解成多笔存款,以便大额赎回时逐一解付,降低收益率的波动。同时也注意进行期限调整,滚动到期,提高流动性,减少提前解付的损失。
为防范银行存款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选择信用良好、系统风险低、利率水平稳定的商业银行存放存款资金。
同业存单
本基金将结合银行的不同资质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进行同业存单的投资,注重同业存单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率的比较,同时分散投资风险,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约定。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季节性资金变动状况等影响现金管理产品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以满足基金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债券逆回购
一是流动性控制,基金管理人将回购到期日做合理延后假设,以此来安排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控制回购到期日,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滚动操作,以提高回购的真实流动性。二是注重回购的安全性,只接受足额抵押资产。
债券
一是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级短期融资券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二是控制投资的利率风险,选择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进行投资。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券种,进行相对价值投资。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产品,正回购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基金的流动性需要,当基金因规模发生变化导致不能足额支付或者当融入资金进行再投资可以提高收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正回购融入资金。对于正回购的交易对手来讲,一般会选择资金较为宽裕、市场信用较好的机构,特别是当需要融入资金保证资金交收时,还应考虑到交易对手的资金划转效率。 |
分红政策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为正)或缩减份额(收益为负);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未付收益按月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每一基金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积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积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积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7、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8、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9、收益支付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赎回基金的相关税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