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管理人根据对经济周期、市场利率、政策预期、资金价格变化等影响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稳健收益。
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用过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合理选择银行间和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品种,用融入的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组合收益。同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控制组合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融券回购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国债期货策略
本集合计划以套期保值和回避市场风险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的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进行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加期权的合体,兼具债券、股票、期权属性。一方面,可转换债券的基础属性还是信用债,有固定的利息,持有人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另一方面,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正股股票,可转债与正股涨跌同步,且可转换债券附加回售权、赎回权、转股价修正权等权利。
管理人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的品种,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资产总值的0%-20%。
债券资产策略
(1)利率债投资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利率债变化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调整利率债的配置,结合债券久期策略和收益率曲线结构的变化趋势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本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管理人依靠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密切跟踪,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股东实力+银企关系+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用债(不含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不低于AA+(含),在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信用利差、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且所投资的信用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
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