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从实证出发,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股票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在投资方向上,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投资市场选择上,理论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但由于“大中华概念”公司的上市地点集中在香港、台湾、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的证券交易所,特别是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将主要考虑在这五个市场进行配置。在香港、台湾、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市场的配置比例上,本基金将在政策允许投资的比例范围内,根据各个市场的特点,比如市场预期、流动性、周期性等,再结合不同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来完善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大中华地区区域经济的基本面分析,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资产进行有效资产配置;对股票的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三站式”精选策略,挖掘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主要对全球除内地市场外具有“大中华概念”的股票进行积极的投资。对于其他的低风险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大中华区域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基金将主要根据宏观大势进行资产配置调整,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状况、区域经济态势、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法规影响、市场情绪等综合分析,调整基金在股票、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累积收益。
2、股票精选策略
对股票的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三站式”精选策略,分别通过量化筛选、基本面评估及催化评估、宏观因素评估三个步骤对股票池进行筛选,挖掘出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第一站将采用量化筛选采选方法,对股票流动性、价值性、成长性、盈利能力、市场动量、评级调整等方面的指标参数进行量化的设定,采用公司的股票量化筛选平台,挑选出合格的股票;
第二站再采取“GCMV”方法(Growth, Cash-flow, Management, Valuation)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1.潜在的成长力:通过对公司信息的详尽分析,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产品项目规划、外界利好因素等进行研究,努力发掘公司潜在的成长能力;
2.现金流:对财务报表及公司其他资料中报告的公司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公司的中短期流动性状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对公司成长性的支撑力度;
3.管理能力:公司管理能力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上市公司管理架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研究,观察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水平;
4.定价: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增长模式,采用相关的定价模型对股票进行定价分析,同时,采用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分别与公司以往的价值指标表现和同行公司当前的价值指标表现进行比较,得出股票合理价位区间。
同时,对公司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催化因素进行挖掘,比如战略转型、资产并购、结构调整、资产注入、财务重整等。这些催化因子对于公司的股价表现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基金将通过大量的微观研究,识别和发掘出由催化因子带来的积极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在经过前面二站的评估之后,我们还将把个股在区域和行业的框架下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将重点分析与公司主要业务相关的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走势、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消费者行为特征等。同时,将研究那些个股所对应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行业结构和运行机制、行业近期和长期的发展前景、对经济的贡献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格局等。通过对重点股票池中个股所对应的区域、行业的比较分析,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基金的投资对象。
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投资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与行业前景判断,综合考量投资标的走势、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和交易流动性等因素,挑选合适的ETF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货币类投资将主要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为投资目标。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