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精选个股以实现基金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目标,并通过灵活调整资产配置与各种对冲手段,控制组合系统性风险暴露,从而有效控制净值回撤。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判断当下经济周期位置及未来发展趋势,并结合市场估值水平,确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并适时动态调整,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收益。
股票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公司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创造持续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综合考虑公司核心业务竞争力、未来成长前景、创新科研能力、市场地位、公司治理结构、人才资源等因素,挖掘出有高成长潜力和价值低估的公司进行投资。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从估值、成长、质量、流动性等多个维度选取有效的因子对上市公司进行定量分析,力争选出有持续超额收益的个股。使用的因子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5年每股收益(EPS)标准差、资产负债比、换手率等。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提前偿还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和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本基金还将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分析期货合约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暴露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本基金还将利用场内期权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分析期权合约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符合投资范围的可转换债券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研究,从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盈利和成长能力,并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估值水平、流动性水平和债券条款进行定价,综合判断其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既有相似又有不同,两者主要差异在于前者转股标的为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后者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新发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人、转股标的公司进行各自行业和基本面分析,再结合市场估值和内嵌条款对其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判断。
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判断宏观经济趋势、财政和货币政策走向、市场供求和估值变化,合理配置债券类资产,并灵活运用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投资策略。 |
分红政策 |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