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A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其他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利用量化选股模型,在保持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
(1)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通过控制股票组合中各股票相对其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偏离,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控制,进行指数化投资。
本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2)量化增强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使用自主研发的量化选股策略,将金融市场大数据挖掘与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在广泛的数据采集、清洗以及严密的数量统计分析基础上,进行个股筛选构建出股票增强组合,该股票增强组合被约束了预期跟踪误差预算,同时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调整后预期超额收益率。
(3)因子模型的构建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因子模型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增强组合。因子模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因子筛选:本基金因子模型的构建主要通过定量分析框架,在充分考虑因子值和历史表现、因子动量的可持续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数量化的方法,从因子库中挑选出最有效的因子,进行综合有效的因子配比,从而形成个股表现预期以精选股票构建增强组合。
2)因子权重的配置及模型调整
不同因子代表不同选股逻辑,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本基金将依据市场主流选股逻辑调整模型的侧重点。量化团队将定期回顾所有因子的表现情况,定期更新因子,对备选股票进行重新打分和排序,进行组合调整。
(4)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5)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一并纳入量化选股以及组合构建体系之中。
(6)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第一,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异常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对于A股更加稳定的H股标的;
第二,考察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稀缺性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