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主题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要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参考《规划纲要》,本基金界定的科技主题相关公司主要包括以下领域的公司: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
科技企业通常需要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本基金投资的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需处于所属行业的前三分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的创新变革及相关政策的更新迭代,科技主题相关领域及公司范畴可能发生变化,届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科技主题相关领域及公司的界定进行动态更新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和精选个股,重点精选科技主题相关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考虑的定性指标主要有市场前景、商业模式、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公司治理和管理团队等。
市场前景:主要分析产品或服务市场需求情况、客户基础、未来发展前景等。
商业模式:主要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差异性、优越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
创新能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备较强的研发或创新能力、拥有技术转换和技术保护能力,能否保持产品差异性、带来专业技术壁垒,以及能否通过创新为公司持续注入发展动力等。
竞争优势: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在品牌、产品和服务、资源、人才、技术、专利、经营许可或销售网络等方面具备显著优势,是否具有长期竞争壁垒等。
公司治理:主要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清晰的长期远景,信息是否透明等。
管理团队:主要分析公司管理层是否稳定、是否具备较高的素质,公司管理是否规范、高效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考虑的定量指标主要有成长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财务状况指标等。
成长能力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期营业利润增长率等;盈利能力指标方面,本金主要考虑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估值水平指标方面,本基金根据公司的行业特征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盈利质量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经营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等;营运能力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状况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并公告。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5、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