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周期、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上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及市场情绪的比较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度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分析策略
科技主题相关企业涉及不同的行业和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相关行业的发展前景、发展空间、行业壁垒、技术深度、竞争格局、行业带动效应等因素,以及国家科技创新政策、产业政策对各行业的影响等,重点配置具备发展前景、具备技术深度、竞争格局良好或者受益于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或产业政策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将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以科技为创新驱动力、具有持续核心竞争优势,且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公司具有良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等)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壁垒;
B、公司在行业或细分子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且成长确定性与持续性较强;
C、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健全,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具备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等;
D、公司的产品(服务)、人才、机制、资源有明显优势,有较高的进入壁垒,有利于公司在行业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市场份额。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并具有一定安全边际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P/S)、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折现现金流法(DCF)等,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分析。
科技主题企业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科技主题企业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创意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航空航天与国防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产业: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新材料相关服务等;
(4)绿色低碳产业:主要包括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产业、储能产业、智能电网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
(5)生物医药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数字创意产业:主要包括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数字文化创意活动、设计服务、数字创意与融合服务等。
科技企业通常需要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本基金投资的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需处于所属行业的前三分之一。
科技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相关产业政策的更迭完善、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本基金将持续跟踪相关行业及技术的发展,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优先将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具有估值优势的优质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通过结合其债性和股性兼具的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标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
分红政策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