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控制对各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偏离,实现跟踪误差控制目标,达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2、投资组合构建和优化
本基金将以博时数量化模型对股票的回报预测为基础,综合考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行业偏离、交易成本等,进行投资组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的股票选择将以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并根据博时数量化模型对股票的回报预测,优先选择成份股和非成份股中综合评估较高的股票,对指数中的股票权重进行调整,以达到指数增强的目的。
3、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博时数量化模型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定,结合风险控制模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预算下,对股票组合进行优化,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基金管理人借鉴国际定量分析的经验,以对中国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综合来自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师预测和市场行情趋势等方面的信息,构建博时数量化模型。该模型从价值、成长、盈利、质量、行情趋势等方面,从长期和短期角度,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得到股票未来回报能力的判断。投资经理以数量化模型为基础,根据自身经验对市场状况作出前瞻性判断,优化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回测数据和市场状况,对博时数量化模型进行检验和改进,力争保持模型的有效和稳定,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4、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它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5、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第一,通过自主开发的针对港股的以基本面因子为主导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选股池,根据市场流动性和产品规模等实际需求选择因子打分高的标的构建港股通量化优选组合。
第二,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异常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对于A股更加稳定的H股标的。
第三,考察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暂时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