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信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在有效管理风险、保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组合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交易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以及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AA级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AA级的信用债不超过所投信用债资产的20%、投资于AA+级的信用债不超过所投信用债资产的70%、投资于AAA级的信用债不低于所投信用债资产的30%。上述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以上评级均不采用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评级结果。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对可转换债券及其正股、可交换债券和对应股票进行综合分析;首先自上而下从行业进行评估,再自下而上评估股票的估值、盈利和成长等因素,然后根据债券属性进行综合评定,最终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度、发行主体资质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研究,运用信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定价。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信用衍生品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信用衍生品适当投资风险收益比较高的债券,以达到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增强组合收益的目的。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