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
“研究创造价值,是投资长期超额收益的核心来源。”本基金将依托公司的研究平台,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首先从宏观着手,找出符合时代发展方向、商业模式及竞争格局较为突出、景气度较高的行业,再从行业中挑选出具有杰出成长潜质的优秀企业,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在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业景气度、行业持续成长性、行业竞争格局、行业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各个行业的配置权重。
1)受益于全球经济复苏环境下的周期类行业,或受益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带来的经济时代红利行业,或处于自身发展拐点阶段或进入新的发展周期的行业。
2)具备核心技术、创新技术,资源优势或具有长期确定性资产的行业。
3)高景气度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等方法,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
4)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
5)行业估值水平合理。利用行业的估值、业绩等多个方面指标进行分析,如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PEG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杰出成长潜质的优秀企业进行投资。
1)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因素,致力于挖掘优质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质公司的企业进行投资。
a.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鲜明,具备行业竞争优势,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等方面具备比较优势。
b.财务状况健康的企业。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的分析,评估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增长能力等财务状况。
c.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管理层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管理层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布局,包括公司核心业务的定位与扩张计划、上下游资源的获取与整合、新投入项目的切入点和盈利模式等方面。
d.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技术和盈利模式的创新可以有效增强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能够使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独享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以实现企业成长的可持续性。
2)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公司财务和资产状况、成长能力、盈利质量、估值水平等方面的评估进行判断。
a.财务状况:主要考察产权比率、经营杠杆、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平均存货周转率、平均收账期、利息保障倍数、自由现金流等;
b.成长能力: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现金流量增长率等;
c.估值水平: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P/E)、市净率(P/B)、EV/EBITDA、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等。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重点配置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以及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