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宏观经济与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PPI、CPI、市场利率变化、社会融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人民币汇率等因素;(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海外市场对标行业估值水平与市值等;(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涉及资本市场改革等方面政策等。
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通过深度研究、甄选卓越且基业长青的优秀企业进行投资。一般而言,此类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企业具备高盈利能力、高盈利质量、卓越的市场地位、积极回报股东等;企业的价值观是追求卓越而基业长青的,即便经营上遇到波折挑战,也会考虑长远,最终实现螺旋式的发展。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上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对行业和个股进行分析,进而选取符合要求的投资标的。具体如下:
(1)定性分析如下:
a)行业未来:行业需求具备持续性和增长性,不会出现断崖式的萎缩。
b)商业模式:具有稳定成熟的商业模式,战略市场定位清晰,在同业和上下游产业链中处在极为有利的市场地位。
c)盈利能力:拥有显著领先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在高效的资源投入产出下,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依然具备进一步的提升潜力。
d)技术创新:企业通过在技术、管理、品牌、渠道等方面的创新,提供在市场上具备竞争力的有较强壁垒的产品及服务。
e)调整能力:企业能够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有效地调整公司战略,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f)通过深度研究,挖掘公司竞争优势,评估公司对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追求公司经营的确定性,而非仅仅去考虑收入业绩的短期弹性。
(2)定量分析具体如下:使用能够反映企业质量和成长能力的基本信息、估值指标、回报率指标、成长性指标、现金能力指标、财务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潜力和发展健康的个股。
a)流动性维度:上市时间较长、流动性较好的股票。
b)估值维度:主要根据PE(TTM)和波动率进行筛选。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属性和特点确定合理的估值区间PE(TTM),同时避免高波动率的股票。
c)回报率维度:分别观察个股过去5年ROE(TTM)的表现以及过去5年ROIC(年化)的表现。
d)成长性维度:分别观察个股过去5年净利润复合年增长率以及一致预测净利润2年增长率。
e)现金能力维度:观察企业经营净现金流和自由现金流数据。
f)财务维度:主要包括毛利率、净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股票基本面信息,以及宏观因素和估值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内地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市场稀缺的并具有成长优势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2)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3)治理结构与管理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4)行业集中度及地位:具备独特的品质竞争优势(如产品、成本、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
(5)公司业绩表现: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
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融资发掘可能的增值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对冲系统性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