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对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变动、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对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活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价值与成长并重”的选股理念,采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兼顾企业的成长性与投资价值,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特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生命周期、宏观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行业景气程度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强调以合理价格买入长期优质潜力成长股,选择的投资标的更看重公司质地的优秀、业绩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增长预期以及股票估值合理,选择股票强调成长性与合理估值的动态平衡,在追求成长性的同时避免投资标的估值过高的风险。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成长性等进行深入研究。
(1)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2)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3)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4)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1)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通过估值水平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发掘出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2)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来综合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并着重关注备选股票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以期在价值投资的基础上,精选具备较大成长空间的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系统性分析,结合香港股票市场情况,重点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内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