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兼顾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对未来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以香港市场为主。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行业发展前景、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调整港股权重配置比例和决定个股选择。
本基金充分发挥公司对企业内在价值研究的优势,以及基金经理团队对科技产业深度研究的优势,自下而上选股与行业景气度跟踪相结合,并力争降低组合波动。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发挥公司基本面研究优势,结合企业内核、发展路径、商业模式等要点分析与精选个股,考察公司基本面的核心要素,如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技术壁垒、公司的成长性、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本基金结合估值水平和企业基本面等相关指标,精选出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1)估值指标: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2)盈利能力:主要考察指标为销售毛利润率、净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ROTA)、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3)成长性指标: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等;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紧密跟踪科技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生命周期,研究个股所在行业的景气度状况,包括行业增速、行业市场容量、行业竞争格局等,重点关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选股与中观行业研判相结合,综合公司估值情况形成完整的个股分析,把握优质成长股的投资好时机。
同时本基金注重组合内标的的离散度,包括行业离散度、商业模型离散度、行业所处阶段离散度等;以研究驱动投资,基于对个股理解深度而赋予不同的安全边际;通过行业中观与景气度的研判,降低周期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干扰。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衍生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对冲风险为主。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