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体经济运行、产业及行业发展趋势、上下游行业运作态势等进行考察,挖掘优质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创新成长主题公司的定义
基金所定义的创新成长主题公司指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的进程中,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或组织与制度创新等多种创新形式实现成长的上市公司。该类公司通常具有核心研发实力和技术、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以及良好的创新管理和企业文化,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核心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
具体来说,本基金所指的创新成长主题相关股票隶属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技术、信息产业、传媒、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兴消费等行业。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创新成长主题公司的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界定方法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2)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3)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在成长性方面,主要考虑未来两年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累计及新增研发支出、CAPEX支出、人员招聘情况等;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ROE、ROIC等。在估值水平方面,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并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未来,如果港股通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参与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并公告。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