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本基金资产配置不仅考虑宏观基本面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市场情绪、同业基金仓位水平的影响,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应对措施。
资产配置层面重在对系统性风险的规避。本基金将基于既定的投资策略,充分衡量风险收益比后作出投资决策。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以获取绝对收益为核心投资目标,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未被充分定价的、具备增长潜力的个股,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池。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
1、行业选择与配置
行业的选择与配置方面,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产业运行周期、行业成长空间。顺应经济结构转型的变化,寻找推动经济增长的新的驱动力,重点关注行业所处的成长周期,行业的增速以及未来的空间。
2、竞争力分析
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本基金强调通过核心竞争力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力。
3、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及其能力的依赖度大大增加。由此,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分析中尤其强调对管理层的经营纪录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财务指标分析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对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回报率相对于资本成本的差异和公司的财务稳健性进行判断。
5、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6、交易策略
通过详实的基础研究以及后续追踪,合理确定投资标的交易价格区间,减少交易的随机性。
7、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第一,通过自主开发的针对港股的以基本面因子为主导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选股池,根据市场流动性和产品规模等实际需求选择因子打分高的标的构建港股通量化优选组合。
第二,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异常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对于A股更加稳定的H股标的。
第三,考察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暂时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净资本规模,以及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
分红政策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