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行业先锋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对行业先锋主题的界定,是指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在具有成长性的行业内具有先锋优势的公司,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公司能给社会创造价值而取得业务成长;二是公司具备技术、品牌等竞争优势,且能转化成在行业内部的先锋地位。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在相关行业内具有先锋优势的优质公司,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关注的主要因素包括:
1)定性分析
A.公司的竞争优势
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选择在市场、资源、定价以及创新技术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公司。
B.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领先的公司。
C.产品研发能力
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和市场拓展能力,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创新能力,选择产品研发能力领先的公司。
D.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方面,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鲜明的主营业务、是否具有突出的行业地位,是否具有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服务,选择经营模式领先的公司。
2)定量分析
A.市场份额
本基金所选择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公司具备市场份额大的特征,公司的营业收入排名行业前列,通过对同行业公司的营业收入的横向比较,精选在各行业中营业收入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
B.盈利能力
本基金所选择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公司具备盈利能力强的特征,公司平均营业利润排名行业前列,通过对盈利能力的比较,精选在各行业中平均营业利润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
C.成长能力
本基金所选择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公司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处于上升期的时候,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应排名行业前列,通过对成长能力的比较,精选在各行业中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
D.估值优势
本基金所选择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估值优势,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精选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确定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因素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通过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景气度分析,筛选出具有成长性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的结构性变革趋势和产业政策导向,通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把握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所带来的中长期投资机会。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行业发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的结果,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力争通过深入、科学的分析,挖掘行业内具有先锋优势的上市公司,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暂时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当于A股更加稳定的H股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的投资比例。 |
分红政策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则最短持有期按照份额对应的原确认日计算,不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重新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