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行业的成长性和空间、景气度、估值水平等多个维度,实现投资组合在各行业之间的灵活、合理、高效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依据碳中和主题相关公司所具备的特征,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将为港股带来长期的价值重估机遇,在港股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港股公司。
本基金选择港股的具体策略为:首先,根据龙头公司具有市场份额大、持续增长率稳定、资产盈利能力较强等特征精选出龙头港股公司,其次,采用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将优选香港上市公司中具有投资价值的标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碳中和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特别报告《全球变暖1.5℃》,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人为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二氧化碳去除量相平衡,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我国确立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长期目标。要实现碳中和,能源活动领域的零碳燃料替代是核心内容,同时要加快交通运输、制造业和建筑业的脱碳过程。
本基金投资标的将围绕碳中和目标下减碳路径所涉及的相关产业链和行业。从碳排放源出发,中国碳中和的减碳路径主要是电力行业脱碳化、工业行业节能化、交运行业电力化、建筑行业绿色化。具体的减碳路径、对应产业链如下:
(1)电力行业:风电、光伏和储能行业的下游运营商、中游制造环节设备组件和材料及上游的资源品;转型绿色电力的火电、核电运营商及其上游设备;特高压及智慧电网的设备和材料。
(2)工业行业:对应节能减排产业链。指在工业生产环节中,通过技术升级与工艺改造减少碳排放量,涉及钢铁、化工和机械设备行业。其中:钢铁行业主要关注绿色生产工艺改造,包括特种钢铁、电炉炼钢和氢能炼钢,实现钢铁生产脱碳;化工行业主要关注研发化工新材料和新技术,实现非化石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促进节能减排;机械设备行业主要关注两方面,一是新能源设备,主要满足下游新能源装机量需求,包括光伏设备、锂电设备、风电设备、天然气设备及其核心零部件企业;二是新设备替代传统机械设备的转型,包括节油发动机和自动化设备。
(3)交通行业:对应新能源车产业链。既包括新能源整车及其核心零部件,也包括动力电池及材料、空调系统、绿色轮胎和车身轻量化材料。其中动力电池及材料指上游锂矿、磷矿、萤石矿和硅料,中游的正负极材料、电解液、导电添加剂、隔膜及封装材料,下游的电池组装及电池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其他材料。
(4)建筑行业:对应绿色建筑产业链,包括环保建材、装配式建筑。
(5)公共行业:对应环保产业链。主要投资领域为环保装备和污染治理,包括废水、废气、处置设备与材料。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