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做出预测,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短期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均不超过270天。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和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债券、同业存单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同时“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根据以上分析,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款趋势的信用债券。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一种,属于信用债券类别。其投资策略类同信用债券投资策略,遵循以下流程:首先由信用分析师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证券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发行主体证券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分析决定是否将个券加入本基金信用债券池;然后由基金经理根据整体投资策略需要从信用债券池中选择个券加入本基金整体投资组合。 |
分红政策 |
1、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频率:在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月进行一次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红条件: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的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不低于0.0010元;
(3)收益分配基准日:每月的20号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为下一工作日;
(4)分红比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具体分配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